近日,有朋友问:

北京平谷区律师咨询:男子被打后,拿刀将对方砍成重伤,算不算正当防卫?-平谷律师_北京平谷律师_平谷律师事务所_北京平谷区免费律师咨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正当防卫。

01.何为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通常称这种正当防卫为“一般防卫”。而一般防卫有限度要求,超过限度的属于防卫过当,需要负刑事责任。刑法规定的限度条件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具体而言,行为人的防卫措施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防卫结果客观上并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防卫结果虽客观上造成重大损害但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均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02.正当防卫的认定因素

●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主观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限度条件,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就张某遇到的情况,我们还需要了解具体细节,如划伤的程度及现场危及张某安全的程度等。若张某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而持刀反击,即使张某造成其中一人重伤,张某仍然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就所要保护的权利性质以及与侵害方的手段强度比较来看,不能认为防卫措施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使防卫结果在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害,也不属于防卫过当。

而李老汉辱骂王老汉,王老汉采用暴力制止,导致李老汉肋骨断裂的情形,明显超出的合理限度,不构成正当防卫了。

03.不属于正当防卫的10种情形

正确认识正当防卫,避开正当防卫的误区。特别需要注意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属于防卫失当情形:

● 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 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 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 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 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