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仲裁案件不应因诉讼案件而中止审理的5点理由-平谷律师_北京平谷律师_平谷律师事务所_北京平谷区免费律师咨询

那么仲裁庭是否应当中止审理呢?

作为总包单位的代理人,我方认为本案不应中止审理。主要理由如下:

一、仲裁案件系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而实际施工人起诉分包单位、总包单位的诉讼案件,案件主要争议为实际施工人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诉讼案件中,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主要考虑总包单位是否欠付分包单位款项,而是否欠付款项这一事实在仲裁案件中即可查明,根本无需等待诉讼案件的结果。因此,本案尚且不满足“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的诉讼中止条件,更谈不上仲裁中止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未就仲裁中止进行规定。虽《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但参照并非必须遵照,毕竟诉讼案件与商事仲裁案件各有其特殊性。

三、即便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发生纠纷,法院也不会因某个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就中止案件审理,因为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纠纷、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纠纷并没有必然的关联性。

四、因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已明确约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本案仲裁案件中止审理,则意味着诉讼案件可以突破商事仲裁案件管辖,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仲裁条款则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

五、商事仲裁独立于诉讼,实行一裁终局,裁决期限一般为4个月,效率上明显优于诉讼,商事仲裁更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这也是很多当事人选择商事仲裁的目的。在建设工程案件中,可能存在很多中性质的实际施工人,如果一旦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商事仲裁则必须中止,商事仲裁又需等待诉讼案件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程序,商事仲裁显然失去了其便利性。

结合前述5点,我们认为本案仲裁案件不应因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而中止审理。但最终结果如何,还尚待仲裁委的最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