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能不能延长

1、试用期可以延长,但必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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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延长的四种情形

劳动者表现平平,企业感到在原本约定的试用期内,没能对其工作能力进行全面掌握,于是希望适当延长其试用期再考察一段时间;企业对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原因,但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一时招不到更合适的人员进行替补,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延长试用期至企业找到合适的替补人员;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请假时长或次数太多,使得企业无法对其进行正常的考核,故而希望延长试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且期限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的延长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