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注销户口;

3、已故继承人的注销户口。

(二)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由死者死亡时的医院或疾病防治中心〈原卫生防疫站〉出具);

2、已故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证明

被继承人生前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凭证,1995年6月30日之前购买的另需提供“本户人员情况表”、“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或 “购房授权书”。该“表”、“书”到当地物业公司索取,复印后盖物业公司业务章);

(四)婚姻证明

1、被继承人生前的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2、已故继承人生前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2、公证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注意事项

(1)申办继承权公证必须所有的继承人共同到户籍所在地或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2)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公证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在境外持中国护照的,应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已经持有外国护照的,应提供经当地公证人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并经其所在国的外交机构和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在香港或澳门的,应提供由司法部认可的律师办理的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的《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3)被继承人、已故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骇的必须提供该材料的原件;

(4)提供的各类证明均应真实、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证明。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