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20年,被告向原告购买冰柜、水池、碗柜、煲仔炉等厨房用品用于餐厅经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于2020年7月完成送货及安装,被告法定代表人于2020年9月24日在送货清单上签名并盖公章。2020年12月14日,原告打电话向被告法定代表人催款,被告表示同意支付,但目前资金困难,待饭店招租成功后立即支付。然被告至今未能付款,致涉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78,970元;二、判令被告给付以78,97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李四公司辩称:对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但设备尚未调试投入使用,且存在墙面螺丝松动、吊柜位置不合理、表面产生锈斑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付款。审理中,原告确认设备尚未调试,若被告餐厅开始营业,原告随时可安排调试和维护。被告确认其餐厅至2021年2月取得相关证照准予营业,现尚未开业。

法院认为:
原、被告间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成立厨房设备买卖的事实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履行了送货及安装义务,被告已确认收货,应当及时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辩称设备未经调试且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付款,但根据被告提供的设备照片显示,相关问题均为肉眼可见,完全可当场发现。而被告自2020年7月验货收货时起,至2020年9月24日对账签收时,乃至2020年12月14日原告催款时,直至本案起诉之日止,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从未就质量及调试问题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故本院对其辩称难以采信。原告自被告2020年9月24日对账签收之后的10月1日起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悖,予以准许。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