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为内在或外在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的因素指不能预设到、无法避免与客服的客观因素。当在合同期限内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时,那么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在合同期限内当事人其中一方明确表明或用行动表示自己无法履行或不想履行合同内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定解除的方法禁止解除合同。

  (3)如果当事人一方因为迟迟没有履行义务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因为一方拒绝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规定时,另一方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对合同进行解除。

  (4)如果出现以上法律规定之外的情况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询问相关法律机构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这个情形实际上为将来的法律发展预留了充足的发展空间,同时也防止了法律漏洞。

  二、通过法定解除合同需要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其中一方延迟履行合同;

  (2)存在不可抗力的因素时合同无法实现;

  (3)当事人另一方催告过;

  (4)延迟或拒绝履行合同的一方在经过另一方催告后还是拒绝履行;

  (5)因为当事人其中一方违反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法实现;

  (6)以上法律规定外的其他情况。

  三、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