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在遗嘱人死亡后才生效的文书,实践中,很多人为了免去自己百年之后,家人对财产引发争议,会提前对财产作出处分。但是,现在社会瞬息万变,有些遗嘱人立完遗嘱后,遗嘱中处分的房产面临拆迁,那么此时遗嘱中对该房产的分割还是有效的吗?今天平谷律师就为大家分析一下:


一、遗嘱只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点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是道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约束。
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


二、遗嘱中房产被拆迁,实际上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灭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

也即,标的物被拆迁一般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的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

既然遗嘱中处分的房产的所有权已经灭失,那么就应当视为遗嘱人对遗嘱房产做出了与遗嘱相反的意思表示。该房产拆迁所得安置补偿利益与原房产已经失去了同一性,不能当然发生转换继承的法律后果。


三、在遗嘱没有说明的情况下,继承人不能转而继承房产的拆迁安置补偿利益。

实际上,遗嘱继承人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人在遗嘱中将标的物处分给他人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同意将标的物拆迁,这应被视为其在立遗嘱后又以行为做出了与立遗嘱时相反的意思表示并导致了标的物的灭失。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之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为撤销遗嘱人遗嘱中所涉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

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干立遺嘱后新获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将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均物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