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部分子女主张父母留有口头遗嘱而产生的房产继承纠纷-平谷律师_北京平谷律师_平谷律师事务所_北京平谷区免费律师咨询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奇、张某军、张某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留下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去世后,诉争房屋由张某文占有,我们多次与其协商继承事项,张某文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分割遗产,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文辩称,原告明知父亲留有口头遗嘱,将诉争房屋归我继承,但在利益前却矢口否认。现张某杰尊重事实向法庭说明了父亲生前有口头遗嘱一事。诉争房屋是由我出资购买并装修后与父母共同居住,理应归我所有。我用父亲的名义购房属于借用父亲名义购房,父母去世后诉争房屋一直由我居住使用,原告因为多年从未对此提出异议。

房屋之所以一直登记在父亲名下,是因为房屋属于央产房,不能上市交易,房本下发时,父亲已去世多年,未能过户。即使我购房时使用了父亲的工龄,那也应是我和父亲对诉争房屋的产权共同共有。我和父亲有口头约定,由我照顾父母晚年生活,由我养老送终,父亲将房屋产权给我。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杰辩称,父亲将房屋留给张某文是为了给他养老的,张某文无儿无女,如果法院判令法定继承诉争房屋,我愿意将我应分的份额赠与张某文。

法院查明

张父与张母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张某杰、张某奇、张某文,张母于1961年7月20日去世。张父与孙某丽再婚,二人育有张某军、张某亮,孙某丽于1998年8月4日去世。张父于2000年12月27日去世。

1995年2月23日,张父与其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使用工龄优惠购买了诉争房屋,优惠房价款为10208元,张父已交预付房价款6000元,剩余房价款4208元,于1995年2月23日一次付清。

1997年7月10日,诉争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在张父名下。

庭审中,张某文主张诉争房屋系其借用父亲张父名义购买,不同意作为遗产分割。张某文就此主张向法院提交收据一张,内容为“今收到张父交来房费5535.70元”,交款人显示为“张某文”。张某奇对张某文之主张不予认可,称诉争房屋购房款系其与张父共同交纳。张某文就其主张借父亲名义购房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

张某文另主张父亲张父生前留有口头遗嘱,遗嘱内容是将诉争房屋归其继承所有。张某奇、张某军、张某亮对此不予认可。张某文就其主张口头遗嘱一事未能充分举证。

另查,张某文在张父生前与其共同居住在诉争房屋,现诉争房屋仍由张某文居住使用。

裁判结果

一、被继承人张父名下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号房屋由张某奇、张某军、张某亮、张某文共同继承,其中张某文占46%份额,张某奇、张某军、张某亮各占18%份额;

二、驳回张某奇、张某亮、张某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张某文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