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要求的代位权,要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有的三角债及其债务人逃债废债问题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方式有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二种。

1、以径行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债权人的代位权有别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系代位行使债务人目前的支配权,以其是“原本局势的重申”,针对债务人及案外人危害并不大,此志法律法规对其行使方式多方面限定。一起,这类直接行使的方式有利于操作、降低诉讼,合乎诉讼经济标准。从立法上看来,以日本为代表的传统民法要求代位权同其他大部分民事权利相同,能够通过诉讼和径行二种方式行使。我国台湾省采用诉讼方式和径行方式多管齐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因裁判上之行使为必需,在裁判外也可以行使。

2、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

该立法的主要依据在于,为了避免债权人乱用代位权而随意处罚债务人的支配权,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在行使全过程中异议的造成,确保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权益能在各债权人中间有效分派,此志应当开设严苛的司法程序,要求代位权必需通过诉讼方式行使。从立法上看来,荷兰、西班牙和我国都选用了此见解。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创立应具有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中间的负债必需是依规创立的合法的债务关联;

2、债务人须具有针对案外人的债权或退还请求权等实际的支配权;

3、必需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期满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负债的个人行为给债权人导致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