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叶A与前妻共生育一个子女:叶B;1989年叶A与前妻离婚,叶B随母亲生活。1991年7月叶A个人购置了位于上海市某地区的一处宅基地,同年9月与周某再婚,并生育一个子女郭C。1995年叶A与周某对该住宅进行修建;

  2016年该房屋被拆迁安置在上海某小区七号楼1-701、五号楼3-703;拆迁款剩余款一百余万元,叶A与周某用拆迁款购买价值十几万的小轿车一辆。叶A于2018年去世,生前未立遗嘱。藏某系叶A的母亲,叶A的父亲已先于其去世。现藏某、周某、叶B、叶C就遗产继承份额产生纠纷。

  【办案经过】

  叶B认为上诉两套安置房系其父亲叶A的遗产,其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分割该房屋。周某与叶B认为,2016年叶A签订拆迁协议时已明确表示将上诉两套房产分别登记在周某与叶B的名下,并留有书面材料,故认为这两套房屋不应参与遗产分割。

  藏某与叶B则认为叶A于2003年就患有脑梗塞,主张叶A当时因疾病已无法签字,故对叶A的签字表示异议,并认为即使叶A表示了房屋分配的意思表示,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屋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含有叶A的遗产份额,要求依法进行分割。

北京离婚律师

 叶B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叶A个人财产,故拆迁房款一百余万元也因系叶A的个人财产,不含周某的份额,要求分割。周某表示1991年叶A的购房款系二人共同出资,于1995年共同进行翻建,并提供了2003年的法院判决书。

  【案件结果】

  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结果:位于上海市某小区七号楼1-701、五号楼3-703的两套房产归周某与叶C;叶A名下的轿车归叶C所有;周某与叶C向叶B、藏某分别支付七万七千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律师分析】

  平谷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男女双方虽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以上既是此种情况。根据此条,上述案件可能会有另一种结果。但是,其结婚的时间在新婚发之前的时间,所以叶A的个人财产婚后变成共同财产。这里北京婚姻纠纷律师载体提醒大家,离婚时,一定要详细了解婚姻法的修改。